《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因此“作價出資”屬于有償使用一級市場的專屬概念,與“出讓”*互不包含。來信中提到的情況不屬于“作價出資”,應認定為房地產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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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fā)經營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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