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土地使用權是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國有(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土地管理法>第58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行舊城區(qū)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者申請續(xù)期未獲批準的;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土地管理法>第65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為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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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須以家庭的名義申請;
2,申請家庭成員必須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請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必須是夫妻或父母子女關系;
3,所有申請家庭成員都具有本市戶口,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戶籍滿3年.
4,家庭年收入低于"3人戶及以下5萬元,4-5人戶6萬元,5人戶以上7萬元"的中低收入家庭標準;
5,家庭資產在中低收入家庭標準的6倍以下,家庭資產包括房產,汽車,有價*,*(含股份),存款(含現(xiàn)金和借出款);
6,家庭無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2平方米以下
申請保障性住房時有下列幾種情況的,不能申請或參與申請保障性住房.
1,申請之日前五年內有購買或出售房產的;
2,通過購買商品房或作為商品房*人落戶廈門的;
3,以投靠子女*落戶廈門的;
4,離婚前已享受過政府住房優(yōu)惠政策;
5,離婚時間不足2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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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土地登記規(guī)則》第六章“注銷土地登記”和國土資源部辦公廳資函2000 215號的有關規(guī)定精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通知原土地使用者依法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xù),為公共利益需要或者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行舊城區(qū)改造,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依法給予適當補償。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登記規(guī)則》規(guī)定申請注銷登記的,土地管理部門可以依照規(guī)定直接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注銷土地證書。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國有土地使用證后,方可批準新的土地使用者使用該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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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是指政府依法收回用地單位和個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鶕?jù)《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對下列五種情況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報往原批準用地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1、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土地的; 2、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行舊城區(qū)建設,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屆滿; 4、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5、公路、鐵路、機場、礦山等經劃撥批準的土地。 對1、2種情況下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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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條件和程序2010-7-6 16:43:34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涉及到國家利益以及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guī)對收回國有土地的條件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但對于收回程序則無專門的規(guī)定。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中對因閑置土地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程序作了一些規(guī)定,但由于收回土地的情形十分復雜,筆者結合管理實踐經驗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收回國有土地的條件
綜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收回國有土地的法定條件包括以下5種情形: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城市房地產法》第十九條、《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為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行舊城改建需要使用土地的;符合《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
土地使用者違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款、《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條閑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違反《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未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fā)、利用土地的;符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五條、《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使用期限屆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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