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的計稅依據(jù)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契稅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或者評估價格核定;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由多支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chǎn)或者其他經(jīng)濟利益的一方繳納契稅。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以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jīng)批準轉讓房地產(chǎn)時,應當由房地產(chǎn)轉讓者補交契稅。其計稅依據(jù)為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應納稅額=計稅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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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土地、房屋權屬以下更*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征收契稅:
(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三)以獲獎*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四)以預購*或預付集資建房款*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第五條契稅*為4%。第六條契稅的計稅依據(jù):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為用地單位或個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一切費用;
(二)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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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辦理不過要看實際情況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就是其中的一種。在轉讓過程中出讓方和轉讓方要關注相關事項,例如未按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fā)、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就無法轉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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