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轉讓流程
(一)申請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土地使用權轉讓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土地轉讓申請書;
2、土地使用權證(正本);
3、原土地出讓合同書或原土地轉讓合同書(復印件);等
(二)、受理申請(1天)
(三)、初審(5天)
(四)審核(3天)
(五)繳納稅費
(六)地籍科依照上述文件資料核發(fā)土地使用權證
(七)立卷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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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類型有劃撥和出讓兩種。劃撥土地使用權與出讓土地使用權在權利方面有一定的區(qū)別。嚴格意義上講,劃撥土地使用權人不擁有完整的使用權,對自己占用的土地不具備直接處置的權利。它不能像出讓土地那樣,使用權人可以直接在二級土地市場上進行交易。那么,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要符合怎樣的條件和程序呢?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經審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以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中的土地*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秳潛芡恋厥褂脵喙芾頃盒修k法》第五條規(guī)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梢?,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要經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法院作為司法部門,對劃撥土地不能直接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應具備的條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條件作了實際規(guī)定。該條規(guī)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yè)、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guī)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程序依照《協(xié)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guī)范》的規(guī)定,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經過“申請(受理)―地價評估―確定協(xié)議出讓方案并報批―核發(fā)劃撥土地使用權準予轉讓通知書―公開交易(簽訂轉讓合同)―土地確權登記”的程序。由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持《國有土地使用證》、《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到縣級以上土地部門提出劃撥轉讓申請;土地部門受理后,向當地規(guī)劃部門征詢地塊用途符合規(guī)劃,組織地價評估、集體會審,確定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額,擬定協(xié)議出讓方案,并報當地政府批準;方案被批準后,向申請人核發(fā)劃撥土地使用權準予轉讓通知書;原土地使用權人在土地有形市場公開交易,明確轉讓價款,簽訂轉讓合同;轉讓人與受讓人持轉讓材料共同到土地部門辦理土地出讓手續(xù),土地部門進行審核,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注銷土地登記,收回原土地證書,與受讓方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辦理土地登記。綜上所述,國土資源部門在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時,一定要認真審核,看是否符合轉讓的條件,嚴格按照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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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業(yè)稅及附加(出讓方):
1、按轉讓價與購置價的差價繳納5%的營業(yè)稅。
2、按繳納的營業(yè)稅繳納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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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可以的,不過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從國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者集體將其土地使用權以有償*在一定時期內出讓,租借給他人的經濟行為。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可以使用出售、交換、贈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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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是要交契稅的,指對契約征收的稅,屬于財產轉移稅,由財產承受人繳納。契稅中所涉及的契約,包括土地使用權轉移,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房屋所有權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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